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
本标准详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的分级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因各种因素导致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的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依据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及GB/T 16180-2014和GB/T 31147等相关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 损伤:指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 残疾:指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 鉴定原则: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 伤病关系处理: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
-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5. 致残程度分级
- 一级: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颈部及胸部损伤、腹部损伤、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体表及其他损伤等。
- 二级: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颈部及胸部损伤、腹部损伤、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体表及其他损伤等。
- 三级: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颈部及胸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部损伤、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体表及其他损伤等。
- 四级: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颈部及胸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部损伤、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体表及其他损伤等。
- 五级: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颈部及胸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部损伤、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体表及其他损伤等。
- 六级: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颈部及胸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部损伤、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体表及其他损伤等。
- 七级: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颈部及胸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部损伤、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体表及其他损伤等。
- 八级: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颈部及胸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部损伤、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体表及其他损伤等。
- 九级: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颈部及胸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部损伤、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体表及其他损伤等。
- 十级: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颈部及胸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部损伤、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体表及其他损伤等。
6. 附则
- 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
-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
- 本标准中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 本标准中牙齿折断是指冠折1/2以上,或者牙齿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
- 移植、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组织器官的损伤应根据实际后遗功能障碍程度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 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如颅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
-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 精神分裂症或者心境障碍等内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作用所致,不宜作为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依据,但应对外界致伤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
- 本标准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者。
- 本标准中涉及面部瘢痕致残程度需测量长度或者面积的数值时,0~6周岁者按标准规定值50%计,7~14周岁者按80%计。
- 本标准中凡涉及数量、部位规定时,注明“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