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有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或生育多胞胎时,产假相应增加。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同样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支付。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二、公司员工辞退的补偿标准
用人单位若按照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指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同样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支付。
这就是关于公司辞退孕妇的最新补偿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由于孕妇的特殊性,一般来说,除非有特殊的理由,否则企业是不允许辞退孕妇的。如果要辞退,必须支付相应的、较高的补偿。